“IG1.0”及“IGphone”是中搜公司在其互聯網站上提供的免費軟件。孫中鵬起訴稱,這個軟件無法通過正常方式卸載干凈。為了證明軟件無法卸載,孫中鵬在公證處使用“病毒防護”及“流氓軟件清理助手”對電腦進行檢測,屏幕顯示沒有找到病毒或流氓軟件。
檢測后,孫中鵬登錄中搜公司網站,下載安裝“IG1.0”軟件,在安裝成功的界面上顯示有“系統(tǒng)啟動時自動運行中搜IG”這一選項,如果不勾銷該項,則安裝后電腦在啟動時將自動運行“IG1.0”軟件。安裝完成后屏幕顯示IG1.0被加載到電腦啟動項,再次檢測顯示“找到一個感染目標”。之后,孫中鵬刪除IG1.0軟件并進行檢測,發(fā)現屏幕仍顯示“找到一個感染目標”。
孫中鵬認為,軟件無法卸載的殘留部分將始終隨電腦啟動自動運行,占用電腦中的中央處理器及內存資源,并感染了電腦中的系統(tǒng)文件,導致電腦運行速度下降,嚴重影響到電腦的正常使用。因此,孫中鵬要求中搜公司賠禮道歉、停止對其電腦的非法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94元等訴訟請求。
而中搜公司技術人員也在公證處對他們的操作進行了公證。公證書中證明中搜公司技術人員在電腦上進行了下載并安裝“IG1.0”及“IGphone”的操作,之后又將軟件刪除,并對電腦進行檢測,并無問題。
法院認為,孫中鵬沒有證據顯示其電腦價值因安裝被訴軟件而受貶損,也沒有證據顯示孫中鵬因此喪失了具體的可得利益,所以孫中鵬要求的賠償損失不能成立。該軟件的安裝以及刪除完全由孫中鵬自行決定,是否告知“加載啟動項”對孫中鵬的權益并無實質性妨害。因此中搜公司并未對孫中鵬的各項權益構成實質性的侵犯,孫中鵬無權要求中搜公司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。據此,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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