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國首例個人利用淘寶網交易逃稅案昨日一審判決,被告人張某借公司名義在淘寶網上賣出近290萬元含稅商品,被普陀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2年,緩刑2年;并處罰金6萬元。
張某是一家市場策劃公司的經理,此前曾在淘寶網上購物,她發現網上交易不僅價格便宜,還可以不提供發票,不繳稅,于是也做起了網上生意。張某起初以公司的名義在淘寶網上注冊了一個虛擬店鋪,主要經營嬰兒用品,通過淘寶網的支付寶進行交易。網上的生意越做越火,張某不久就自己在淘寶網上進行嬰兒用品的買賣,并設立了私人的銀行賬戶來進行交易。去年6月到12月,張某的交易額就達到500多萬元,其中含稅金額近290萬元,按規定應繳納11萬余元的稅款,張某卻分文未繳。隨后,檢察機關以涉嫌偷稅罪將張某的公司及其本人向法院提起公訴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被告為偷逃國家稅款,采用不開具發票、不記賬的方式,隱匿經營收入,不進行納稅申報,偷稅數額達11萬余元,其行為已構成偷稅罪,依法應予處罰。考慮到張某具有自首情節,依法可減輕處罰,故作了以上判決,并判處被告單位罰金1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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