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審理查明,2003年底,被告人張某在任廣州市三口貿易有限公司IT部負責人期間,與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許某及被告人公司股東施某商議后,未經“熱血傳奇”游戲軟件著作權人或其授權的網絡游戲軟件運營商的授權,以許某和施某提供的人民幣1萬元作為啟動資金,利用租賃的15臺服務器和私設“熱血傳奇”游戲服務器所需的軟件,通過建立“奇緣在線”網站私自架設“熱血傳奇”網絡游戲服務器,供網民游戲,并以售賣游戲中的虛擬裝備方式牟利。
“奇緣在線”網站的日常工作由被告人張某全面負責,從開通時至2005年12月,“奇緣在線”網站私設服務器的違法所得共為1748169.6元,其中被告人張某共分得近64萬元,被告人施某共分得約59萬元。2005年12月14日,公安機關將本案的三名被告人抓獲歸案。
“熱血傳奇”游戲軟件簡稱為“Mir2”游戲軟件,俗稱“傳奇2”,其著作權人為韓國We Made Entertainment CO,.Ltd和Actoz Soft CO.,Ltd兩公司,上海盛大網絡發展有限公司經著作權人授權享有該游戲軟件至2008年9月28日為止的獨家特許經營權,經中國文化部批準進口該網絡游戲產品,并通過互聯網經營該游戲產品。法院審理后認為,三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,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五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;判處施某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四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;被告人高某因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,且犯罪情節輕微、認罪態度好,被免予刑事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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